第1种观点: 贷款买的房子是可以再次进行抵押的。一般来说,如果用户拿到了房产证,且房子还有剩余价值的话,是可以进行二抵的,而除了银行以外,民间房抵机构也可以办理。但是注意,对于一抵不在银行的房子,二抵想要办理银行贷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机构会评估出房子的市场价值,再根据按揭贷款未还部分,算出房子的剩余价值。同时会综合用户的资质、信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给出授信额度。也就是说,最终贷款审核是否成功,额度授信多少,都是需要评估的。若是房抵贷款成功放款,用户就需要按照还款计划表按时进行还款操作,不能出现逾期。否则的话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用,还会被机构收取逾期罚息,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起诉到。一、房子在按揭期间能卖吗按揭的房子可以卖,但是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转按揭,转按揭是指房屋拥有者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并且贷款经银行的同意,往后由购房者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也就是说如果要出售贷款中的房屋,那么就需要将房子的贷款转到购房者的名下,让买方继续偿还购房者的按揭贷款;2、可申请提前还款,偿还完剩余贷款后再出售。房主可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按揭买房等到贷款偿还完毕之后,就可以办理出售以及房屋更名。原则上来讲,有贷款房子还是处于抵押状态的,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也就是说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均会在原房屋上设立抵押,根据规定,在房子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是有购买人愿意替房屋产权人代为还清银行的债务,也是可以转卖的。因为若是贷款未还清的房子是不能变更产权的,买房的人拿不到产权证,所以只有偿还完贷款后才能过户。二、公积金贷款收走购房合同一般情况下,房子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用房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要求房子有房产证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如果没有房产证,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不过,既然房子是按揭房,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到银行申请按揭二次抵押贷款。不过办理这种贷款,要求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这项业务,同时要求申请人的房屋按揭贷款已经按时还款满两年以上,房子有一定的抵押价值才可以办理。如果个人想用按揭房找别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二次抵押贷款。就要求先向银行申请房产证,然后再办理按揭房二次抵押贷款。个人也可以找当地中介担保公司给按揭房垫资,先将房子从银行赎出来,再用房子在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而对于只有购房合同的按揭房,如果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只能看办理房贷的银行能不能办理二次抵押贷款了。个人所需的贷款额度不高的话,也可以直接到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或者经营贷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2种观点: 可以的。按揭的房子可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是由发展商提供信用担保的抵押贷款。其基本做法是: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交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余下款项由银行提供楼宇按揭贷款。然后,借款人根据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和有关规定按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实际情况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子抵押给银行不能再抵押。如果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在没有解押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抵押给私人的。做抵押的物品权证、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当放在房管部门保管。第二次抵押将没有房屋产权证书。而房管部门也不会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只有银行同意解除抵押后,房管部门才能办理抵押、过户等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