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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裁定公告期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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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注册商标不实用的,应当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三年后申请撤销该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如果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需要保留好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管理部门对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进行公告的,该商标的商标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如果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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