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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终止后未搬离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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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需提前告知义务,否则损失由其承担;保管方需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维修设备;保管方需及时委派人员搬运、检验货物;保管方不得转让义务;保管方不得使用货物;保管方应做好入库验收;对危险品造成损失由保管方赔偿。存货方需配合交接工作;按时提取货物;支付保管费;提供验收资料;提供危险品相关信息;退仓或不能入库需赔偿保管方;逾期发货需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首先,存放货物到期后,保管方必须有提前告知义务,如没有尽告知义务,损失应由保管方承担。反之,保管方已经到义务,损失由拥有货物方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结语

保管方与存货方在货物存放过程中有一系列的义务和权利。保管方必须提前告知存放货物到期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失责任;而如果保管方已尽告知义务,则损失由货物拥有方承担。双方的义务包括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维修配备设备、委派人员进行搬运和检验等。存货方应确保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并配合保管方的工作。此外,存货方还应按时提取货物、支付仓储保管费,并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如果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或不能按期发货,存货方应赔偿保管方的损失。双方的合作与履行义务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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