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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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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但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双方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是否经过公证才生效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不经过公证即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从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并不要求必须要办理公证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即使没有公证,对其生效也是不会产生什么影响的。要注意赠与合同也是属于双务合同,赠与人在表示了赠与的意思之后,作为受赠人也要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的话赠与合同可能就不会成立。

结语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手续,一般情况下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赠与人未交付财产,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满足一定法定条件,如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影响生计等。赠与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总之,公证并非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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