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或者停止向其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