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不需要,才是审判机关。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进行审判,上级人民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