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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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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解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流程有:

1、拟订机关:市、县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

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听证: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地政部门报市、县批准。

二、征地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开范围:

一、或省级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二、地方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三、征地流程有哪些

征地首先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最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的各项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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