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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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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规定如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设3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拟定本局工作计划、总结,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发文的核稿工作。

负责文件运转、资料、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负责本局会议组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工作。

研究拟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本局日常行政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

研究拟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负责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承担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12021工作指导处

研究拟定有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及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规章制度与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承担指导全国12021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12021信息化网络业务应用和推广工作。

承担全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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