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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协议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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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附件:

  一、委托服务备忘录

  二、车辆交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托服务备忘录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 代办银行按揭 □

  (2) 代办拍牌 □

  (3) 代办上牌(含代办保险及代缴各类税费) □

  (4) 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保险费(注明险种): 元,保险生效时间应自 年 月 日起。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

  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代办费: 元。

  4.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5.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给乙方。

  乙方已付清全部委托服务费用及代办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收据给乙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 □ (2) 合格证 □

  (3) 海关证 □ (4) 商检证 □

  (5) 说明书 □ (6) 保修卡 □

  (7) 其他:

  4.如属委托上牌服务,增加移交材料如下(打√):

  (1) 购置税凭证 □

  (2) 养路费凭证 □

  (3) 机动车保险单 □

  (4) 行驶证 □

  (5) 车船税凭证 □

  (6) 牌照号码:

  5.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6.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7.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汽车买卖协议书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产地:

  配置(标准配置/选用配置):

  数量(台):

  车身颜色:

  首选:

  次选:

  单价(人民币):

  内饰颜色:

  首选:

  次选:

  总价(人民币)大写:

  备注:

  第二条定金

  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

  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

  年月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甲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应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其它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未能实现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3、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5、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7、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甲方在_____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应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_____元。

  8、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_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证照名称: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甲、乙双方在_____对_____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过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的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__________ 。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天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

  钥匙及遥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挡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4、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_公里。

  5、其它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选牌□(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4)代办上牌□(5)代办装潢□(6)代办其它事项 。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_____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_____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2)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_____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_____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_____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_____。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_____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元,车船税_____元,购置税_____元,注册费:_____元,其他_____元,合计约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费用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费用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收据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江苏省汽车买卖合同》。

  九、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汽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一、甲方将车主刘政贤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__,发动机号__,车架号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币)____元整,小写____元。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年____月___日前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帮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汽车买卖协议书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认定无效,有些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成交、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缴交反诉费,原审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规。目前,法律和行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遵循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提供牌, 车型,发动机号为:,底盘号为: 的汽车壹辆。

  二、汽车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1.首期付款:乙方提车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汽车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后续付款:余款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分 个月分期支付,即于每月28日前交 元至甲方。

  3.由于乙方所占资金,系借贷而来,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余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

  三、车辆的保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其他险种由乙方根据需要决定。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车辆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

  四、车辆营运手续

  分期付款期间所购车辆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由于现行的车辆管理和车辆营运,各种营运手续只能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在此期间车辆的营运、保险、年检等手续,均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直接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汽车及有关证件,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欠款,赔偿损失。在收回车辆满十五 1

  天后乙方还不能支付所欠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按评估价出售或向起诉要求依法拍卖汽车,所得价款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车辆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拖欠款项(含车款和其他应付税费)累计达二万元或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的;

  (4)败坏甲方声誉,情节严重的;

  (5)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拆除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破坏GPS装置的;

  (6)未经甲方许可,变更手机卡号或停止使用手机卡号,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联系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8)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

  (9)车辆被运输管理部门取消营运资格或乙方被车辆管理部门取消驾驶资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乙方依法及按本合同规定经营、使用汽车、不受甲方的'干预。

  4、汽车营运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汽车期间,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5、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 2

  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出现的纠纷、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7、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的各种手续及甲方应当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当派员积极办理,如因甲方延迟代办,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还应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还须承担甲方因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九、其它

  1、本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话: 手 机:

  签订时间:二○ 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车辆_____牌_____型号_____车(车牌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架号:_____)一辆,(包括其他附带物件:_____)卖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购车款:合计¥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元整)。

  二、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1、双方商定该车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如今后任意一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应尽配合义务,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是否过户不影响该车物权转移效力。

  2、本协议签定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本协议签定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使用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3、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辆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如因未按时交纳而致使甲方垫付上述费用及承担罚款和诉讼费等,乙方除应立即偿还甲方垫付费用及罚款、诉讼费外,还应每日按甲方垫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甲方垫付该款之日计算至乙方全部偿还该款之日。

  4、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付款方式:乙方先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元),提取车辆,过户时乙方付清余款。

  四、甲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

  六、此协议甲方由卑小猛代签。购车款由车主王洪卫收取。卡号为:__________

  甲方:(签字并加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加按手印)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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